吉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2-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吉林省相关采购制度及《吉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学校一切采购活动。

第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吉林省政府集中目录以内及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纳入集中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效益节约的原则,采购需求须严格遵守国家对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产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采购项目涉及水、电、暖、气、建筑结构改造的,需报后勤保障处备案;涉及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需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采购项目执行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采购项目预算经费已落实;

(二)采购项目获得学校或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三)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采购需求调查已完成;

(四)采购项目的参数或服务需求已拟定;

(五)采购预算三万元以上服务累、非通用货物类或工程类项目已出具外审造价报告。

 

  1. 部门采购范围及实施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或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执行部门采购。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小组直接采购。

    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万元及以上、学校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须经归口管理部门、所属业务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审定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方式组织采购。

    第九条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均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也不得将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监督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采购风险。

  2. 学校采购范围及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执行学校采购,学校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购时间紧、技术简单、专业性不强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采购时间宽松、采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达到学校采购限额的项目,招标采购中心在收到造价报告后进行采购立项,结合项目性质和项目特点确定采购实施主体及采购方式,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业主评委与社会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在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须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范围及实施

     

    第十五条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一般执行电子商城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委托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散货物及服务采购需求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汇总,统一立项并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后,招标采购中心依据其审定的采购实施主体及采购方式,会同采购单位进一步明确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性质,政府采购实施主体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一般委托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的服务类项目,采取在线询价方式的,报价供应商范围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指定或通过学校官网公开征集评选后确定。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其中,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依据《吉林财经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规则的通知》执行,其他采购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规则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数量、技术指标等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依据变更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遇到以下情况且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执行应急采购。

  1. 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及教学实验设备突发故障的抢修;

  2.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校园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置;

  3. 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及吉林省的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采购须结合学校财务审批权限,采取联签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标的具有特殊性且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公示审批制方式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涉及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采购事项;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及对外合作办学项目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或办学合作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明确规定,且不违背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采购事项;

    (三)涉及政府行为、特种行业等采购事项;

    (四)在偏远山区或农村开展教学、调研及社团活动,市场竞争不充分发生的采购事项;

    (五)学校委托新闻媒体进行学校形象宣传、招生宣传等采购事项;

    (六)学校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评审、评价、培训等采购事项。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事项,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初审。项目部门就采购事项进行论证,在采购论证得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初审;

    (二)公示。初审合格,采购项目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三)审批。公示期无异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四)谈判。学校组织3人及以上谈判小组与意向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履约标准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招聘、考试、命题等采购事项按照涉密采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为在职、离退休职工购买慰问品等福利支出采购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采取市场询价、民主决策方式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上级管理部门有文件通知要求且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询价文件、会议纪要、合同等)应专人管理,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如出现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败坏学校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财经大学电子商城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2号)、《吉林财经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3号)、《吉林财经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4号)、《吉林财经大学特殊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5号)、《吉林财经大学应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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