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及吉林省的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采购须结合学校财务审批权限,采取联签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标的具有特殊性且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公示审批制方式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涉及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采购事项;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及对外合作办学项目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或办学合作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明确规定,且不违背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采购事项;
(三)涉及政府行为、特种行业等采购事项;
(四)在偏远山区或农村开展教学、调研及社团活动,市场竞争不充分发生的采购事项;
(五)学校委托新闻媒体进行学校形象宣传、招生宣传等采购事项;
(六)学校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评审、评价、培训等采购事项。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事项,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初审。项目部门就采购事项进行论证,在采购论证得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初审;
(二)公示。初审合格,采购项目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三)审批。公示期无异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四)谈判。学校组织3人及以上谈判小组与意向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履约标准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招聘、考试、命题等采购事项按照涉密采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为在职、离退休职工购买慰问品等福利支出采购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采取市场询价、民主决策方式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上级管理部门有文件通知要求且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询价文件、会议纪要、合同等)应专人管理,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如出现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败坏学校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财经大学电子商城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2号)、《吉林财经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3号)、《吉林财经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4号)、《吉林财经大学特殊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5号)、《吉林财经大学应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2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