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一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宏观调控或监管职能等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包括造价、设计、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法律咨询、媒体宣传等。
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学校采购活动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须经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并按照批复的形式组织实施。
(二)学校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执行学校采购。学校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部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执行部门采购,部门采购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政府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在校内公布后依据新标准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市场竞争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诚信的原则;
(三)“三不采”原则,即无计划不采购、经费不落实不采购、不通过论证不采购;
(四)“五权分离”原则,即采购项目审批权、采购组织权、采购合同审查权、验收权、支付权互不统属、相互制约;
(五)“三比一选”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择优选择供应商。
(六)廉洁高效原则,即所有采购参与者必须廉洁奉公、务求高效。
第六条 涉及资产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等)须执行《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购置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后勤保障处、信息管理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2.审议学校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3.指导开展采购活动;
4.审议其他与采购相关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相关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2.组织审议及提交采购需求;
3.组织申报采购项目;
4.组织实施采购;
5.协调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6.参加采购项目验收;
7.公布采购活动信息;
8.编报采购统计报表;
9.学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校内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工作组,组长由本单位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并设兼职采购员一名。采购工作组除负责本单位日常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工作外,在政府采购、学校采购项目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采购事项调研、论证、审批;
2.负责拟定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和评审办法;
3.负责采购过程中的现场踏查和技术释疑;
4.负责本单位项目评审代表的选派;
5.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并履行合同;
6.负责采购项目的预验收;
7.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结算。
(二)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采购项目的审核;
2.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性、效益性等进行论证;
3.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
4.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
(三)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采购资金;
2.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
3.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
4.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5.参与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采购项目的外审;
2.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3.负责工程类采购项目的结算审计。
(五)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相关采购事项;
2.负责采购项目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审核;
3.负责学校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的采购;
4.负责调度监理公司对学校信息类项目进行监理;
5.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
(六)招标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上级采购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审核、审批;
2.协助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文件;
3.受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协助项目单位予以答复;
4.负责建设和管理咨询及评审专家库;
5.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及验收备案;
6.负责电子商城采购审核;
7.负责整理和保管政府采购档案。
(七)学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协调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采购合同;
2.管理学校合同印章,并查验审批手续。
(八)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疑似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和追究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采购项目管理
第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适当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须按照省财政厅《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指引》执行采购需求调查,采购计划执行前,项目建设单位将需求调查及审查情况提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的非通用类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执行前须提交审计处外审造价;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或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作为采购限价。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依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办法》未明确的,由计划财务处指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 采购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依据学校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定,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采购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结合学校预算共同负责控制全校同一品目的零散采购总量指标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吉林省现行采购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工程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吉林省现行采购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项目采取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执行。依据采购预算及项目特点,学校各类采购活动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择优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学校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
2.项目工作量及招标费用较小的。
(三)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事项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实施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价,采购单位从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中以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货物的规格或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七)电子商城采购
电子商城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吉林省财政厅建立的“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进行电子化执行的采购形式。采购范围主要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及服务。
电子商城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且规格或标准统一的项目,主要采取框架协议采购、在线询价、网上超市及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进行。
(八)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按照国家法定采购方式执行,具体原则如下: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程序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其程序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其程序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采购项目参照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结合项目实际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收取范围、方式及标准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相同质量要求、专业性较强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与省内公办高校实施联合采购;国家机关、吉林省党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要求统一采购、联合采购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学校提出质疑。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学校答复部门和答复方式。相关部门在收到招标采购中心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学校答复不满意或者学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采购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受理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确定学校答复部门和答复方式。相关部门在收到招标采购中心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部门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须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订立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须使用国家通用的制式合同或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的合同模板,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不得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采购标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标准、交付日期、售后服务承诺、合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涉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等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采购项目须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完成安装、调试,确保其正常运转后组织验收。预验收合格,提请学校组织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按程序履行资产登记及付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指派监理公司的项目进行正式验收时,监理公司须派人参与,并提供签字盖章的《监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筑、消防、供水、供电、供暖等专业性较强或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归属部门牵头,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组织验收。
第八章 纪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是学校指定采购活动的管理、指导部门,其他部门在从事与采购相关业务时应相互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采购管理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采购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遵循以下回避制度:
(一)采购及评审等相关人员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如供应商认为采购及评审等相关人员与其他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经核实,如确实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无利害关系,向申请供应商说明情况,可继续参与。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可以采取重点参与、适时监控、随机抽查、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应由学校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泄露采购秘密,影响采购公平的;
(三)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的;
(四)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购活动中失职渎职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供应商在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中心应如实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节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提请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权威机构给予处罚、裁决、查处等有关处理的,主要依据如下: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
4.市场监管机关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5.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
6.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采购单位在采购及履约环节提出,并经招标采购中心、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组织约谈认定的以下情况:
1.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供应商入围资格或谋取中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4.施工质量、产品及服务不合格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5.在采购及履约环节出现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在学校有关刑事治安案件中涉案的,主要依据如下:
1.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收到有关供应商涉案的通知;
2.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判决书中涉及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学校在处置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及水、电、暖、燃气等抢修等过程所需的应急处置类货物、服务及工程的采购;对涉及政府临时行为、国家机密、捐赠人有特殊要求、师生在偏远地区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等特殊情况的采购,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另行约定。
第四十二条 科研专用仪器、设备不列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地方采购相关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财经大学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吉财大发〔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