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应急采购工作,明确采购流程, 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类突发应急事件(故)及时、稳妥处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釆购”是指学校各单位采购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由于属处置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在限定时间内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完成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急采购”仅限于以下三类情形:
(一)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及教学实验设备突发故障的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校园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置;
(三)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及吉林省的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第四条 学校应急采购应遵循“科学处置、归口管理、急事急办、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急采购分为应急处置性采购和功能恢复性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应首先从满足应急处置性需求考虑实施应急采购,功能恢复性采购是否与应急处置性采购同步进行,由应急事项处置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确定。
第六条 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应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应急采购申请表》,并结合学校财务审批授权权限进行采购前联签审批的方式进行批准。具体为:
(一)3万元以下,由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需报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应急事项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由应急事项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10万元及以上,由应急事项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完成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具体落实并确认应急采购经费;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核应急采购申请并配合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采购;由资产管理处配合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进行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审计处配合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进行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决算。
第七条 对于特别紧急、无法先行按第六条规定流程审批的应急釆购事项,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可在口头报请至具体审批的校领导同意后随即组织采购,然后再参照上述流程补办相关审批手序。
第八条 应急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采购的内部控制机制,按照“科学论证、认真调研、合理定价、集体决策”的原则,由至少3人的釆购工作组实施釆购活动。
第九条 应急采购供应商确定后,如特别紧急,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可要求其先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再补办后继手续。如时间允许,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一)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应急事项处置完成后,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及付款手续。
第十条 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采购论证报告、市场调研记录、专家咨询意见、决策会议纪要以及合同等)原件应积累与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做好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应急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原则上应与原项 目的范围和标准相一致,确需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的,应急事项的处置单位应在专家论证功能恢复方案时一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涉及工程类应急采购事项时,工程造价应以审 计部门审定的最终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在应急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由学校 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人为因素导致延误釆购并影响应急事件处理的;
(二)相关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害学校利益、败坏学校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与应急处置不同步进行的功能恢复性采购,需 按照《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财经大学应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19〕2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