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各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进一步界定特殊采购的分类、范围和适用条件,优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采购”,是指各单位在采购学校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时,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根据采购事项的性质,实施“特殊采购”的情况如下:
(一)涉及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采购事项;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及对外合作办学项目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或办学合作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明确规定,且不违背国家和学校根本利益的采购事项;
(三)涉及政府行为、特种行业、保密要求等采购事项;
(四)在偏远山区或农村开展教学、调研及社团活动发生的车辆、场地租赁及委托服务等采购事项;
(五)学校委托新闻媒体进行学校形象宣传、招生宣传等采购事项;
(六)学校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评审、评价、培训、考试、命题等采购事项;
(七)学校承办会议、开展培训等涉及的住宿、餐饮、场地租用等采购事项;
(八)校内部门间对已购货物及服务的划转,并执行内部结算的采购事项。
第四条 对特殊采购事项,实行公示审批制,即先公示,后审批,再采购。具体流程及审批权限为:
(一)初审。项目部门填写《吉林财经大学特殊采购公示审批表》(以下简称《公示审批表》),在采购论证得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初审;(如项目涉及水、电、暖、气以及建筑结构等的事项,需事先报请后勤保障处审核同意,再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初审)
(二)公示。经初审,符合特殊采购条件,采购项目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三)审批。公示无异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结合学校财务审批授权权限进行采购前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1. 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报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业务所属分管校领导审批;
2. 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由所属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
3. 50万元及以上,由业务所属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四)谈判。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3人及以上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并形成采购谈判纪要。
第三条第(四)款的特殊采购事项,现场负责人可请示至相关审批领导,酌情简化程序先行采购,事后补签。
第五条 特殊采购项目没通过初审、公示、审议、审批等任何一个环节的,由采购单位重新组织调研论证。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殊采购事项的真实性、采购活动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科学论证,充分调研,合理定价,集体决策”的原则实施特殊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和付款等手续;工程类特殊采购事项的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的最终审计结论为准。
第九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采购论证报告、市场调研记录、专家咨询意见、谈判会议纪要以及合同等)要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条 在实施特殊采购过程中,如出现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败坏学校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未履行前面所述程序,特别是应该申报而未申报、未经公示以及会议审定同意而擅自实施的采购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对此类行为所涉及的采购需求,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不予受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科研、教学项目中的图书出版、电子资源订购等,如学校暂无另行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财经大学特殊采购实施细则》(吉财采购〔2019〕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