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项目资金采购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单位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成立采购工作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监督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

第四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预算编制以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合同进行审核,负主要监管责任;招标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申请、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负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五条 分散采购实行电子商城采购与按项目实施采购相结合方式采购,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学校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采购。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参照实行电子商城采购。电子商城无所需商品且不可替代的,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采购,并留存电子商城商品搜索记录、市场询价记录(三家以上)等材料备查;3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采购。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万元及以上非通用货物、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须提交审计处外审造价。审定采购限价3万元以下的,依照第六条执行;审定采购限价3万元及以上、学校采购限额以下的,在采购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所属业务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如实填写《吉林财经大学部门采购申请表》,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在招标采购中心的组织下,由1名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1名采购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采购小组,根据审批的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及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中心在收到造价报告后进行采购立项,结合项目性质和项目特点确定采购实施主体及采购方式,会同采购单位进一步明确技术指标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编制采购文件,依法依规组织采购。

第九条 学校采购限额内的分散采购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购时间紧、技术简单、专业性不强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方式主要有:

1.电子商城采购;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市场询价。

(二)采购时间宽松、采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的主要方式有:

1.邀请招标;

2.竞争性谈判;

3.竞争性磋商。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先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不少于3人),并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采购预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组成3人以上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

(二)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提交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采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组成3人以上谈判小组(必要时需邀请技术专家参加),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须形成由参与谈判人员签字确认的谈判纪要,谈判过程邀请纪检监督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特点,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收取方式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在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如发生以下情况,须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

(二)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少于3个;

(三)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若首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则重新招标失败,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质询、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单位应协助招标采购中心或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章 合同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凡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部门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自行草拟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签订。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单位与中标人须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使用制式合同模板签订书面合同。如确因项目实际需要须对采购的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的,严格按照《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采购单位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办理资产登记和付款结算事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询价文件、会议纪要、合同等)原件应安排专人管理,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核查。属于学校采购项目范畴的,须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合同原件、验收合格报告、工程评价报告等备案。

第二十条 凡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备案后方可实施;涉及办理免税事宜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涉及水、电、暖、气、建筑结构的,应到后勤保障处办理相应手续,并由后勤管理处履行监管责任;涉及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需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采购货物(含通用设备、书籍、办公用品、耗材等)和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对采购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将应由学校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采购的;

(二)应实施学校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擅自组织部门采购的;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泄露采购秘密,影响采购公平的;

(四)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的;

(五)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采购活动中失职渎职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校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有权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财经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19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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