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电子商城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城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正式运行的通知》、《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商城是指吉林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建立的“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网址https://www.zcygov.cn),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电子商城采购应遵循计划明晰、高效简便、厉行节约、低价优先的原则,采取网上超市直接采购、在线询价采购、反向竞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 电子商城采购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电子商城采购经费必须按照学校预算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审查职责,确保依法合规。

第二章 采购范围、限价及执行标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原则上需通过电子商城进行采购。具体包括:

货物类: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耗材及类似物品等;

服务类:互联网接入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安全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

第七条 最高限价的设定。学校购置通用类货物时,暂以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售价作为电子商城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须外审造价,并由采购单位依据造价结果结合采购预算设定采购限价,采购限价不得高于外审造价;如遇审计处认定为无法造价情形,以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预算作为最高限价。

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采取电子商城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结合学校内控相关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采购预算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组建不低于3人的采购工作组,在采购货物时,须以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售价为采购的最高限价,在电子商城上对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进行比较、议价和集体评议,本着厉行节约、低价优先的原则选定供应商。采购服务时,应以本单位上次购买类似服务的价格或周边高校近期购买类似服务的价格作为参考,结合实际确定最高限价,在电子商城上向满足服务需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议价和集体评议,采取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服务商;无价格参考标准的,可申请外审造价,并将造价结果作为采购最高限价。

(二)采购预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报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所属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填写《吉林财经大学部门采购申请表》(服务类项目应附外审造价报告或审计处意见)报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在招标采购中心组织下,由1名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1名采购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3人评选小组,在电子商城上选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并发出邀请,在规定时限内收到3家及以上满足条件供应商的密封报价后组织评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预中标供应商,评审结果向报价供应商公布无异议后直接采购。

采购预算1万元及以上的部门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如实填写《吉林财经大学部门采购记录单》,自行存档备查。

第九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报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所属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结合项目实际草拟采购实施方案,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由招标采购中心按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具体为:

(一)采购单位须提供造价报告或含项目基本介绍、基本要求、主要参数(或服务标准)、采购预算额(或最高限价)等内容的采购申请书。

(二)采取电子商城直接采购方式的采购流程:

1.采购意向公开。招标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明确技术指标要求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编制采购需求文件,在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开并征集满足条件的电子商城入驻供应商,公示期不低于5天;

2.选取供应商。由采购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组成3人及以上评选小组,在电子商城上选取满足条件的供应商。通常,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选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1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选取5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同时接受其他满足条件的电子商城入驻供应商参与报价;

3.发送招标文件。招标采购中心向选取的供应商及在规定时限内报名的电子商城入驻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

4.组织评选。从采购评委库中随机抽取2名评委会同项目单位1名评委参与评选,应采用低价中标方式确定预中标供应商。参与开标供应商低于3家的,发布流标公告后重新组织选取供应商;

5.确定供应商。在招标采购中心网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1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单位在电子商城下单,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完成招采。

(三)电子商城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流程:

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额度20万元及以上,且参数明确、技术简单、市场竞争充分的通用货物类项目。其中,在线询价须提供三个及以上建议品牌,反向竞价仅提供一个建议品牌。符合电子商城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须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要求进行相应的市场调研,由招标采购中心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采购过程中,邀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特殊采购情形规定

第十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由采购单位通过电子商城相关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择优选择供应商后直接采购,无需通过电子商城系统下单。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通过电子商城公开上一季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订单的具体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所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一般应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吉林财经大学通用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通过电子商城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备。

十二条 电子商城的商品价格为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通过价格对比、协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确因需求紧急(非采购单位自身原因)、电子商城商品无法满足采购要求或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等情况,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采购,并将特殊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采购单位应预留充足的采购时间,严控自身原因导致需求紧急进行非电子商城采购的行为。结合学校内控相关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确属非采购单位自身原因发生的需求紧急,致使电子商城采购无法满足的情形,审批权限如下:

1.采购预算5000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采购预算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采购预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采购预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会商的基础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招采工作校领导审批;

5.采购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行为,需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招采工作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

在财务报销环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二)采购单位发现电子商城无法满足具体采购要求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替代品;如遇电子商城无法满足、且无替代品的情形,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财务报销时提供电子商城搜索页面截图等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三)如遇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的情形,原则上应优先在电子商城上扩大供应商范围并再次议价;若确定其他销售渠道价格属实低于电子商城供应商报价,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从其他销售渠道采购,财务报销时提供具体询价记录、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售价截图等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第四章 合同订立、验收及付款

第十三条 电子商城采购可自动生成制式采购合同,若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另有约定,可另行签订。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负责协调组织采购物资的接收、安装及调试工作。

第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货物, 通过电子商城采购平台打印《验收单》,由采购单位组成3人及以上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由采购单位组织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在电子商城采购的货物符合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报销。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携电子商城采购《验收单》、《结算单》及其他必要材料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电子商城采购商品的质保和售后按供应商承诺执行。如需退货、调换,部门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联系供应商协商解决,学校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协商解决。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超过部门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采购或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对部门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超出标准的采购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及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有权对电子商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在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电子商城采购过程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的账号管理、网上下单、货物验收、财务报销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各单位电子商城账号的监管,并协调处理电子商城采购遇到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结合学校内控相关要求,若无其他规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财经大学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大发〔2019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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