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执行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吉林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单项、批量或年内累计采购相同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金额达到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各类采购行为。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限额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为准,学校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实时调整,校内公布后执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凡需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属于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效益节约的原则。学校各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须严格遵守国家对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产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采购项目预算经费已落实到位;
(二)采购项目获得学校或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三)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已拟定。通常,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包括项目内容、技术规格、数量单位、服务标准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工程类项目应包括项目内容、投标人资质要求、工期要求、技术及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等,包括附件、图纸等;
(四)采购项目论证程序已完成;(涉及进口设备需进行校外论证)
(五)采购项目已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正式的造价报告。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后,采购单位须形成《项目简介》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由其按程序在政府指定网站进行不低于一个月的采购意向公开。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收到造价报告后,草拟涵盖采购限价、资质要求、采购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等内容的采购实施方案。其中,采购限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采购限价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依据审定后的采购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依据其批复的采购实施主体及采购方式,会同采购单位进一步明确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编制采购文件,并协调采购单位、采购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开标与评标。
第九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采购实施主体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通用设备和服务类项目依据《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委托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二)专用设备和工程类项目依据《吉林财经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条 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及组织报名等环节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单位须以书面形式通过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进行答复;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评标(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并提出质询、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单位应通过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并会同采购实施主体及时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十一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协调采购单位与中标人依据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通常,省政府采购中心会依据投标文件制作制式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在不违背制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前提下,可就相关细节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方依据投标文件以建筑工程施工的制式合同为模板制作和签订书面合同;专用设备类项目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人依据投标文件,并参考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制式合同模板制作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对货物、服务类项目,确因项目实际需要须对采购的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需填报《吉林财经大学合同变更审批表》,获得审批后才能执行变更。工程类项目,如有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增加金额不得超出原合同10%,结算金额以决算审计为准,全额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结算外审提报值不得高于合同值。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质量,学校采购的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收取方式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部门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合同(原件JPG格式扫描件)备案存档;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原件JPG格式扫描件)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且通过省财政厅备案审核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规向计划财务处提交付款申请,由采购单位按程序办理付款事宜。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发布渠道。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等应予以公开,发布信息格式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执行。
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及学校官网同时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 年。规模大、价值高、性能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适当延长保存期,采购文件的保存主体为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和采购实施主体。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数量、技术指标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变更的具体流程为:采购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学校按变更后的采购计划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财经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吉财大发〔20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