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招标法律、法规以及《吉林财经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执业信用、执业能力等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符合财政部《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协助学校从事招标采购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选择、考核、评价。

第二章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则

(一)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确定;

(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不得低于5家,并实行动态考核。数量不足时,学校启动遴选程序予以补齐;

(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不得连续超过3年,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协议的,3年内不得再次入选;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学校及为学校各类项目的造价、审计、监理、验收和决算等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及流程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为公开招标,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校官方网站或委托为学校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遴选公告

(二)组织评选

1.学校组建评选专家组,专家组构成应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专家、使用方代表等构成。专家人数需满足7人以上、且单数;

2.专家组对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资料进行初评;

3.专家组对初评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专家组投票,依据票数确定拟选对象。

(四)学校官方网站或委托为学校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在双方认同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代理范围;

(二)招标代理权限;

(三)招标代理期限;

(四)招标档案保存;

(五)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解除及终止;

(九)争议解决;

(十)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具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八条 学校在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范围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选择方法

(一)学校一般项目需进行委托招标时,应在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在纪检监察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监督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不低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签选定1家,具体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二)学校重大项目需进行委托招标时,由学校成立的评选专家组在现场踏查或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依据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相关专家团队建设、近三年代理同类项目的业绩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择优选取。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事求是。真实评价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状况和工作人员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业务素养和业绩情况;

(三)科学准确。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特定期间自身行为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状况:

1. 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情况;

2. 投标人报名、购买标书、评审等费用标准执行情况;

3. 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等记录;

4. 招标代理机构受政府或招标监督机构表彰记录;

5. 配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及硬件条件;

6. 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7. 从事招标业务专职人员数量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

8. 为我校服务的工作人员学历、专业教育背景及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9. 其他反映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社会信誉的情况。

(二)实施具体招标代理情况:

1. 招标准备工作质量;

2.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3. 招标合同制定质量;

4. 招标政策、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5. 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公开情况;

6. 开标、评审组织能力;

 7. 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情况;

8. 保密情况;

 9. 合同备案情况;

10 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

11.受质疑和质疑答复的情况。

(三)其他

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中标方在学校实施过程中,实施状况、实施效果、监理反馈及校内使用方的满意程度。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一)学校由考核小组、项目负责单位、学校委派的评审专家按所承担的考核内容进行逐项打分,并于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加权综合评定的方式计算年度最终得分。

(二)考核的内容及分工

1.考核小组评价考核的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状况;

2)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情况;

3)合同备案情况;

4)档案资料保存情况;

5)受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

6)其他反映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社会信誉、招标质量的情况。

2.项目负责单位的考核内容

1)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2)招标合同制定质量;

3)在学校实施项目过程中,对中标方在实施进度、实施状况、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3.学校委派的评审专家打分项目:

1)招标准备工作质量;

2)开标、评审组织质量;

3)招标政策、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4)保密情况。

(三)年度总分的核算方法

最终得分=考核小组综合分×0.5﹢项目负责单位的平均分×0.3﹢委派评审专家的平均分×0.2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学校按年度最终得分高低排名,对排名末位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限内,学校可相应减少代理招标项目的数量。如在整改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将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选择和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依规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如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及为学校各类项目的造价、审计、监理、验收、决算等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学校核实后,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选择和评价活动的文件或材料有关人员应签署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如有不同意见或异议,应说明理由。如只签姓名视为同意。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经考评小组调查核实后,学校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项目“黑名单”,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招标代理活动。

 第八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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